刑事律師對胡某某拐賣兒童罪一案淺談分析!
罪犯胡某某,男,現在廣東省江門監獄服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粵0307刑初138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刑期執行至2021年12月23日。
執行機關廣東省江門監獄于2019年3月26日以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報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公示,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4月25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7刑更244號刑事裁定,裁定對罪犯胡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執行至2021年5月23日)。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罪犯胡某某的減刑裁定不當,于2019年4月30日以江檢糾減(2019)2號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核。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廣東省江門監獄選用罪犯胡某某為值班員存在違規情形,罪犯胡某某的考核成績在被選用為值班員的前后差異巨大,這對其獲取考核成績和能否獲得提請減刑的影響較大,需作進一步核查清楚。對罪犯胡某某應暫緩減刑。
經審理查明,根據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輔助生產和獄內勤雜勞動崗位罪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當選值班員必須要完成勞動生產任務,罪犯胡某某未完成勞動生產任務而當選值班員,存在違規。
以上事實有罪犯服刑期間改造考核檔案、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輔助生產和獄內勤雜勞動崗位罪犯管理辦法(試行)等證據予以證實。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認為,由于廣東省江門監獄選用罪犯胡某某為值班員存在違規情形,對罪犯胡某某的考核成績的獲取和減刑幅度影響較大,需要進一步核查清楚。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對罪犯胡某某暫不予減刑理由成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7刑更244號刑事裁定,對罪犯胡某某暫不予減刑。罪犯胡某某的刑期執行至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