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流程時間杭州注冊商標代理公司在線咨詢金華商標
第三人在商標階段提交了其與李子園早餐批發部、衢州鴻開商行、萬紅副食簽訂產品銷售合同以及產品調撥單,其中均加蓋有第三人的公章。第三人欲以此證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花生牛奶等商品上使用了“俺老孫”商標。經查,上述三份產品銷售合同書上顯示的簽訂時間分別為2010年1月23日、2010年1月27日、2010年1月30日。然而,根據浙江省金華市江南分局中心向我院出具的證明,第三人俺老孫公司在公安系統備案刻制公章的時間為2010年2月8日。對此本院認為,一方面,上述三份產品銷售合同書中顯示的簽訂日期均早于第三人實際刻制公章備案的時間,但該合同上卻均蓋有第三人簽訂該合同時尚未刻制備案的公章,故該三份產品銷售合同書的真實性及其形成時間令人懷疑。此外,前述三份產品銷售合同書中的乙方均未顯示蓋有公章、亦沒有相應的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乙方的主體資質,而與該產品銷售合同書相對應的產品調撥單均為自制證據,其真實性及形成時間亦難以確認。另一方面,第三人俺老孫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才將公司的經營項目變更為飲料(蛋白飲料類、其他飲料類)、罐頭(其他罐頭)的生產,該日期晚于第三人為證明其在先銷售花生牛奶商品而提交的前述產品銷售合同書的簽訂日期和產品調撥單上顯示的日期。雖然不排除第三人可能在公司經營項目變更前已超出核定經營范圍開展銷售花生牛奶商品的可能,但在無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這更增加了本院對第三人所提交的前述產品銷售合同書真實性的懷疑。因此,綜合考量本案情況,本院對第三人于商標階段提交的三份產品銷售合同書及產品調撥單等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采信。此外,由于第三人僅將“俺老孫”作為企業字號進行在先核準登記并不意味著其已將其作為商標進行了在先使用。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均無法證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開始使用訴爭商標。
主要包括用于工業、科學和農業的化學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屬于其他類別的產品的化學制品。 本類尤其包括: ——感光紙; ——補輪胎用合成物; ——非食品用防腐鹽; ——某些食品工業用添加劑,例如果膠,卵磷脂,酶和化學防腐劑; ——某些生產化妝品和用原料,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和抗氧化劑; ——某些過濾材料,例如:礦物質材料,植物質材料和顆粒狀陶瓷材料。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第二類),半加工的樹脂(第十七類); ——醫用或獸醫用化學制劑(第五類); ——殺真菌劑、除草劑和消滅有害動物制劑(第五類);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劑(第十六類); ——食品用防腐鹽(第三十類); ——褥草(腐殖土的覆蓋物)(第三十一類)。
第三十四類主要包括和煙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煙和煙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類尤其包括: ——非醫用代用品; ——用于電子、吸煙者用口腔霧化器的調味品(香精油除外); ——煙用草本植物; ——鼻煙; ——某些與和煙具有關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煙用打火機,煙灰缸,罐,鼻煙壺, 雪茄保潤盒。 本類尤其不包括: ——醫用無(第五類)。 ——電子用電池和充電器(第九類); ——汽車用煙灰缸(第十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