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認證的檢驗項目
emc認證的檢驗項目
電器產品emc認證進行的emc檢驗項目包含電磁發射(emi)和電磁抗擾度(ems)兩個方面: 電磁發射(emi)的檢驗項目有:
電磁發射(emi)的檢驗項目有:
1.連續干擾電壓(150khz~30mhz);
2.斷續干擾電壓(喀嚦聲)(150khz、500khz、1.4 mhz和30mhz);
3.干擾功率(30mhz~300mhz)
4.諧波電流(2~40次諧波)
電磁抗擾度(ems)的檢驗項目有:
1.靜電放電抗擾度;
2.輻射電磁場(80mhz~1000 mhz)抗擾度;
3.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
4.浪涌(雷擊)抗擾度;
5.注入電流(150khz~230mhz)抗擾度;
電磁兼容emc介紹
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產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計算機網絡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電子、電器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質量指標,它不僅關系到產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其他設備和系統的正常工作,關系到電磁環境的保護問題。
emc(電磁兼容性)的全稱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其定義為“設備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該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思,首先,該設備應能在一定的電磁環境下正常工作,即該設備應具備一定的電磁抗擾度(ems); 其次,該設備自身產生的電磁騷擾不能對其他電子產品產生過大的影響,即電磁騷擾(emi)。
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例如歐盟89/336/eec指令(即emc指令)、美國聯邦法典cfr 47/fcc rules等都對電磁兼容認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emc認證采用的標準
1、gb 4343-199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動、電熱器具,電動工具以及類似電器無線電干擾特性測量方法和允許值》該標準己于1995年8月25日發布,1996年12月1日起實施。
2、gb4343.2-1999《電磁兼容 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以及類似器具的要求第二部分 抗擾度》 該標準己于1999年3月23日發布,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3、gb 17625.1-1998《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設備每相電流£16a的設備)》該標準己于1998年12月14日發布,1999年12月1日起實施。目前該標準屬于鼓勵采用,如不合格將不作為認證整體判斷之依據。
emc認證的抽樣及判定規則
1、在30~50臺抽樣母體中隨機抽取4臺樣品,其中3臺樣品用于檢驗,1臺樣品用于企業留存備查;母體數大于50臺的情況,可隨機確定50臺樣品作為抽樣母體。
2、企業從用于檢驗的3臺樣品中任意抽取1臺樣品送指定的emc試驗室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按比認證執行標準規定的限值加嚴2db進行判定。
3、若單臺樣品的測量結果滿足比認證執行標準規定的限值嚴2db的要求,則判定樣品檢驗合格。
4、若單臺樣品的測量結果不滿足認證執行標準所規定限值的要求,則判定樣品檢驗不合格。
5、若單臺樣品的測量結果滿足認證執行標準所規定限值的要求,但不滿足比認證執行標準規定的限值嚴2db的要求,企業應將抽取的另2臺樣品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若送檢的2臺樣品的結果均滿足認證執行標準所規定限值的要求,則判定樣品檢驗合格,否則判定樣品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