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特種設備許可證的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并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二)鑒定評審機構在接到鑒定評審約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并在完成鑒定評特審工作后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五)許可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六)復查換證
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七)變更與延續
1.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證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
2.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