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號令關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規定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九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十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及人員數量等;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
(三)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對策與建議;
(四)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及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十一條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可以運用工程分析、類比調查等方法。其中,類比調查數據應當采用獲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與建設項目規模和工藝類似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十二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具有職業衛生相關背景的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者具有職業衛生相關背景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以下統稱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意見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并對較終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規性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過程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十三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評審:
(一)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不全,未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與評價的,或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未提出對策措施的;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析與評價不正確的;
(四)評價結論和對策措施不正確的;
(五)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