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的備案管理
《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對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1.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3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3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4.在該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5.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2)資產評估機構的備案信息不齊全或者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同未備案。
(3)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開。公開的信息包括:(1)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及組織形式;(2)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基本情況;(3)資產評估機構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4)申報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基本情況。
對于資產評估機構申報的資產評估師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公開前向有關資產評估協會核實。
(4)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資產評估機構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1)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2)分支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4)分支機構負責人3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3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5)在該分支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和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完成分支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分支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5)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并、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6)資產評估機構辦理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協議。
(7)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供合伙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專制決議。轉制決議應當載明轉制后機構與轉制前機構的債權債務、檔案保管、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等承繼關系。
(8)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應當書面告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資產評估機構在辦理完遷入地工商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后通知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同時予以公告。
(9)已完成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財政門予以注銷備案,并向社會公開:1.注銷工商登記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3.主動要求注銷備案的。
(10)注銷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業務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資產評估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11)財政部建立統一的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國聯網,并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12)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